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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欠缴员工公积金 子公司报告期内遭罚

2016-12-24 08:00:13 无忧保

  证监会网站日前披露了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的创业板首发招股书申报稿,该公司主要从事UPS电源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值得注意的是,易事特及其子公司存在欠缴员工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况,且易事特子公司在IPO前夕因未批先建遭遇行政处罚,这些或将对该公司顺利上市构成障碍。

  欠缴员工社保和公积金无视法规及员工利益

  为员工按时缴纳社保以及住房公积金,是每一个企业的责任与义务,然而,易事特一直存在着无视法规、不顾工人利益的情况。该公司在报告期内并未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保以及住房公积金,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2011年9月。

  据了解,易事特公司所在地东莞市2007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放宽了非公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限,该办法第十条规定,“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时间应在职工录用(含试用)后连续工作的一年内。”然而,即便有这样的放宽政策,易事特仍存在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易事特披露的招股书显示,该公司2009年并未为员工缴纳公积金;2010年仅为395名员工缴纳公积金,占总人数894人的44.18%;2011年的缴存人数为558人,占总人数1109人的比例为50%。易事特招股书还称,直到2011年9月,公司才为部分工作满一年的员工补缴了2008年1月至2010年5月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合计33.56万元。在上述补缴完成后,易事特应缴而未缴的住房公积金仍有27.11万元。至于这部分未缴的公积金何时补缴,易事特在招股书中并未做出任何说明。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易事特及其子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共计556名,对此,公司称,已向该部分职工提供免费住宿或发放住房补贴。《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不论职工是否属本市户籍,职工和单位均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由此,易事特及其子公司给员工提供的免费住宿并不能与缴纳住房公积金相抵。

  另外在社保方面,易事特存在未为新入职员工及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情况。2011年9月前,易事特及其子公司仅为新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而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则在劳动关系稳定后才开始缴纳,而至于何谓“劳动关系稳定”,招股书并未作出解释。同时,招股书显示,2009年至2011年,易事特及其子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为36.65万元、39.83万元、19.86万元。

  易事特一直拖到披露IPO招股书的前一年,才匆忙补缴了部分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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