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
根据省政府有关通知,为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我市近日下发《落实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决定给予困难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岗位和职业培训三项补贴,同时允许困难中小微企业在一定时期缓缴养老保险费。
据了解,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确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如企业选择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则不能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通知》中规定,补贴对象为困难中小微企业在岗职工,困难中小微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申请补贴。
与此同时,适当降低困难中小微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从2009年开始,为减轻金融危机对企业造成的影响,我市阶段性降低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现继续降低一个百分点,即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单位按照6%计征;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单位按照5%计征医疗保险费,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另外,根据该通知,在确保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暂时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