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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障建筑工人“养命钱”来源

2016-12-26 08:00:13 无忧保

  我区出台建安劳保费管理办法,调整各市县上缴费用额度5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获悉,为了切实解决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的来源和费用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我区近日出台《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安劳保费的收取、管理和拨付调剂作出规定。

  建设项目开工前预缴劳保

  建安劳保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工程造价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服务和保障建筑业务人员合法权益,符合劳动保障政策的其他相关费用。它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稳定,以及用于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基本资金来源。

  为了保证费用的足额收取,《办法》规定,实行工程开工前按中标价或施工合同价预缴,工程竣工后按结算总造价结算的办法。大型建设项目可分期缴款,建设单位需与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款协议书,但首次缴款额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0%。

  《办法》还规定,建安劳保费实际收取额中,将有一定比例用作全区和市县调剂部分。建安劳保费调剂的对象,主要是我区1969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缺口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

  另悉,建安劳保费实行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企业当年完成建筑施工产值、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有关建安劳保费负担情况计算拨付。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等,含重点工程和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均适用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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