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起保定市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在扩大新农保试点范围的同时,7月1日起,我市正式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到2011年底,全市将有12个县(市)、450万的城乡居民享受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和新农保全覆盖。 据介绍,我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将本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与新农保同步实施。将坚持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同时,我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通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政府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试点县(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领取条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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