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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村养老保险延时缴费

2017-01-02 08:00:16 无忧保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该市出台了《南宁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规定,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比例为5%;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5%。

  6个月内必须参保

  《办法》规定,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日起6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续。

  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共同负担,缴费比例为20%。新参保农民工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参保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但缴费基数不能低于缴费时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个人缴费比例为5%;用人单位以本单位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5%。农民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尚未给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在《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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