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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

2017-01-05 08:00:18 无忧保

  长春市召开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大会。记者从会上获悉,长春市将把“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并轨,统一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即日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领取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领到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时间从今年7月1日起算起。

  缴费档次

  个人参保缴费分10个档次

  据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基准日为2011年7月1日。适用区域:长春市本级(区、开发区),其它县(市)、双阳区可参照本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长春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每年可以变更。

  集体补助

  困难群体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

  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另外,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提倡成年子女为父母缴费。补助资助金额的总和每年不超过本实施方案规定的个人缴费最高档,高于个人缴费最高档的可一次收缴,逐年记入个人账户。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低保户、重点优扶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按照省里制定的政策,城乡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这次长春市又将低保户、重点优扶对象都纳入到政策中,扩大了享受优惠政策的人群。

  补缴费用

  7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补缴保险费用加发养老金

  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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