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的10%增发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
2、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10%增发后,增加额不足220元的,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折算年限,下同),但增发后的实际增加额不得超过220元;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10%增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229元的,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但增发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2229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按照就高和不重复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123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