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属符合条件可优先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记者昨日从市政府网站获悉,新的《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我市在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轮候配租相关操作办法中已经规定,孤寡、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低保等特殊照顾对象可单列轮候,享有一定的优先权。此次办法再一次明确了优抚对象的优先权。
烈属可优先购买保障房
办法指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或租赁社会保障性住房。同时,城镇中经济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烈士遗属,其公房租金由房管部门或自管房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居住在农村的优抚对象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优先提供宅基地;居住在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需要翻建或修建的,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后,按标准一次性发给建房补助金。
残疾军人医保费
区财政安排资金
办法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优待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政府要兴办优抚医院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治疗或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鼓励医疗机构减免优抚对象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办法明确规定,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其中无工作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区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安排资金。
义务兵和士官
不再面临“三金”断层
另一个重要改变是,办法明确提出,义务兵和士官的服役年限,视同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与退役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业内人士指出,这样可以让义务兵和士官不再面临缴纳三金的时间段出现“断层”。
此外,办法还就退伍、转业军人接收安置办法做出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