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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3年退休养老金调整的通知

2017-01-21 08:00:02 无忧保

  江苏省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人员按10%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较低的,各地可根据当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受能力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结合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情况,在苏南地区不高于220元、苏中地区不高于210元、苏北地区不高于200元的范围内,具体确定调整标准;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也可比照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昆山、泰兴、沭阳三县市分别按苏州、泰州、宿迁市确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3.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其中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和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再增发5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50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400元。

  (三)发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我省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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