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调整的范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是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40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基本养老金1元;艰苦边远地区一类地区(文山市)每月增加20元,二类地区(砚山县、丘北县、广南县、富宁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每月增加30元。
二是按政策向部分群体倾斜调整。除普遍调整外,对以下退休(退职)人员再给予政策倾斜: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48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每月增加440元;于2001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44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每月增加400元。2
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通过以上几项调整待遇,对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60%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但不超过本次调整待遇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通过以上几项调整待遇,对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到全省基本养老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