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相结合,农村居民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
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年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或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除外。
第五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农委、上海市人口计生委、上海市公安局等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等工作,切实履行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财政投入等方面的责任。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12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