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再次提高了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要求在原每人每月60元(含我省自行调整5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5元,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已经被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
眉山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增加的部分资金,由扩权县自行负担。通过上述这两项措施,彭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至77元。该区认真落实执行补发养老金差额部分,差额部分按2014年11月— 2015年7月计算,共计9个月;经统计,到龄人员数为45642人,补发2元基础养老金共计6851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