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明确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新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年度发展报告2014》,2014年末全国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56万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养老基金累计结余 3.18万亿元,丞相居民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845亿元。新华社瞭望智库研究院孙博在媒体采访中表示,这部分资金目前仍处于县级统筹,实现省级归集委托难度较大,能够进行投资的主要还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此外,孙博表示,各地需要留存部分资金以备日常养老金支付,假定各地社保机构必须留存的支付资金期限为三个月,根据财政部预算,2015年养老金支出22581.54亿元,三个月的资金规模为5564亿元。因此,基本养老金真正需要进行投资的金额不会超过2.5万亿,而且因为30%的上限划定,实际入市资金不会超过7000亿元。
另一方面,基本养老金实际入市运作可能要到2016年以后,因为各地资金从筹措到委托都需要一定时间,具体受托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遴选也需要一个过程。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养老基金是资本市场中的重要资金来源,它可以通过市场化投资实现自身的保值增值,同时又可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 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条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第二章 委 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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