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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靴子落地”

2017-02-01 08:00:02 无忧保

  今年1月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11月17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这也意味着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靴子”正式落地。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办法》明确,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范围涉及三类单位

  《办法》明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列单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具体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实行分类改革后确定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办法》要求,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离休人员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由原单位发放离休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待遇。

  今年1月份,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全区90多万名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0多万名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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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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