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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阳县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

2017-02-04 08:00:01 无忧保

  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县约1.7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调整了,月人均提高159元。这一调整,平阳县2011年将支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3.88亿元。这是自2005年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来,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

  据了解,全县企业中,凡2011年3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平政发「2007」6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均可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对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每人每月6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55元。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3元。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一是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170元。二是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三是2010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此外,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退休的原工商业者、2011年3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本县这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此次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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