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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贵阳养老金标准是多少

2017-02-04 08:00:01 无忧保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1994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

  3、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5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最低增加25元。

  (二)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基本养老金。

  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是指: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48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460元。

  (三)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个条件的予以累加。

  1、退休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正高职称30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24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2、截止2012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6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

  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4、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3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3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13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四、企业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达不到下列标准的,补足到下列标准:

  1、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低于550元的,补足到550元;

  2、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低于640元的,补足到640元;

  3、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低于750元的,补足到750元。

  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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