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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017-02-05 08:00:02 无忧保

  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在编正式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和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地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下简称参加地方统筹)。

  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范围内原则上要基本统一,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省级管理。

  三、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

  其中,属于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部门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负担。

  参加地方统筹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逐步向所在省区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四、对已经实行系统内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为职工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要移交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并由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今后,国家统一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时,农村信用杜职工个人账户规模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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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社会保险养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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