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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上调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金

2017-02-05 08:00:02 无忧保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2012年7月1日起,上调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1、2012年上半年退休人员增加10%基本养老金

  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比如王先生调整前一月的基本养老金为1898元,新增10%的部分是1898×10%=189.8元。调整后,王先生每月应领养老金为1898元+189.8元=2087.8元。

  2、部分人员增加部分封顶180元

  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180元的,按本人工龄(不含折算工龄),有一年增发2元(工龄7个月及以上的按一年计),增发后不高于18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生活费标准比照执行。

  比如李先生调整前每月的基本养老金为1236元,新增10%的部分是1236×10%=123.6元,未达到180元。如按其工龄为30年算,可加60元,算出为123.6+60=183.6元,高于180元,但李先生只能调180元。如按其工龄为20年算,可加40元,算出为123.6+40=163.6元,低于180元,李先生只能调1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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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养老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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