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用

2017-02-08 08:00:02 无忧保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金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6]100号)文件规定:

  自2006年4月起个人账户的记账规模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部分、利息组成。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缴费个人的个人账户金及利息金额。

  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定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个人账户金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文章来源:康泰人寿网)

标签:   个人账户金个人账户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