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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60岁未参保可领基础养老金

2017-02-08 08:00:02 无忧保

  《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昨天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我市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办法》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中国江苏网12月6日讯: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农保政策合并执行,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实施《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江都区、广陵区、邗江区统一标准、统一执行,市财政统一补贴。该《办法》与其他政策具有兼容性,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让老百姓得到实惠。据了解,基础养老金从今年7月份全部发放。

  政策涵盖哪些人群?

  本市户籍所有城乡居民

  《办法》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办法》指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养老待遇和个人缴费相挂钩的方式,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办法。

  《办法》具有很强的兼容性,既是贯彻省政府144号文件的体现,同时又包容过去新农保和市区城乡“三无”老人补贴等制度,并兼顾解决市政府114号文件规定转保后60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

  据介绍,《办法》出台符合方向。市委五届七次全会明确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办法》出台同时也是贯彻国家和省厅文件精神。国务院《指导意见》及省政府《通知》中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

  在覆盖对象方面,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覆盖对象既包含了我市107万已参加新农保的农民,也包含了经调查预计的6万多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涵盖了具有本市户籍、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城乡居民。

  《办法》同时也规定,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政府主办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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