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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提高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

2017-02-09 08:00:01 无忧保

  桐庐县提高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

  今年桐庐县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从去年的562元/月提高到611.2元/月。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该县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上年度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根据该县2006年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规模以上私营单位劳动情况统计调查,经县政府同意,确认年度桐庐县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为1527.9元,故2007年度我县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相应地调整到611.2元/月。凡企业退休人员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上述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另悉,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第26条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即:按照"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中断缴费的人员;退职人员;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本办法实施后未按省里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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