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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2017-02-10 08:00:02 无忧保

  为扎实做好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我市根据国家、省关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精神,创新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既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顺延,又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囊括其中,将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做到了实处。并在今年底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今日,我市在市体育馆门前举办年满6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首发仪式,270名城镇居民当场领到养老金。

  《办法》规定,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至1200元十二个缴费档次,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保人按年正常缴费的,市、县(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30-60元;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办法》实施前,已满60周岁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已经领取原地方新农保政策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已年满60周岁,个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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