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原“五七工”、“家属工”现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五七工”、“家属工”参保,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和原所在企业单位共同缴纳。
同时满足三条件可申请参保
上世纪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末,在我省各类行业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创办的集体性质企业从事生产自救、辅助性生产岗位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以下简称“五七家属工”),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正式职工身份,现未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从2011年11月1日起,被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五七家属工”申请参保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世纪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末曾在省内国有或集体企业中工作累计满三年以上,未取得正式企业职工身份,现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0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011年10月31日前,已取得省内城镇常住户籍。
基本养老保险费 由个人与企业共同缴纳
“五七家属工”参保,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和原所在企业单位共同缴纳。个人缴费标准为: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五七家属工”,参保时按不同年龄计算确定一次性缴费额。即年满75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一次性缴费10000元。75周岁以下人员,在缴纳10000元的基础上,按本人年龄与75周岁之差,每相差1个月(不足1个月时间,按1个月计算)加缴125元。
企业缴费标准为:“五七家属工”原所在企业、行业企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个人缴费额的40%计算需一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成本项目中列支。地方企业、企业主管部门确无能力或因企业转制、关闭、破产等原因失去缴费条件的,由原企业所在地同级政府妥善处理。
享受基本养老金后不能兼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五七家属工”本人及企业、行业企业或主管部门按规定完成缴费的,从审批之日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标准统一按518元确定,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七家属工”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随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进行,但作为特殊群体单独制定调整政策,具体调整办法和增加的标准由省制定。“五七家属工”在享受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后,“五七家属工”若之前已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遗属生活救济费及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应停止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