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综保转城保,外来从业人员到手工资会相应减少
【案例】户籍在安徽合肥的外来从业人员小张,2008年10月与本市某机械厂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同时参加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简称综保),企业一直按最低工资标准为他发放工资,今年4月起工资为1280元。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新政策出台后,小张既高兴又担心,高兴的是终于可享受和上海人一样的社保待遇,担心的是参加城保后个人也得缴纳社保费,实际到手的工资会相应减少。
【说法】2002年,为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上海出台为外来从业人员提供基本老年补贴、医疗和工伤保险三项待遇的综保制度。综保缴费由企业承担,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12.5%,其中养老7%,医疗和工伤两险合计5.5%。综保职工本人不缴费。
城保主要覆盖城镇从业人员,包括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大险种,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比例为48%。其中,养老30%(单位22%、个人8%)、医疗14%(单位12%、个人2%)、失业3%(单位2%、个人1%)、工伤0.5%(单位缴纳)、生育0.5%(单位缴纳)。2010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896元, 最低工资为1280元。
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并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小张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按60%确定缴费基数。那么,今年7月起综保转城保后,他的社会保险2011年企业缴费部分为:3896元×60%×(22%+12%+2%+0.5%+0.5%)=865元;他个人缴费部分为:3896元×60%×(8%+2%+1%)=257元。
需注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就是说,职工拿到手的工资,在剔除社会保险等个人缴纳部分之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小张本来拿的就是最低工资1280元,综保转城保后,他到手工资不应减少。当然,如果他的工资是1500元,那么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到手工资可能会减少到最低工资1280元。
误区二:综保转城保一律可享受“过渡期”
【案例】48岁的老谢户籍在山东聊城,就业于本市某电器设备厂,参加综保,工资为1800元。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新政策出台后,他算了一笔账:1800元工资剔除257元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公积金个人缴存下限78元后,只剩1400多元,似乎少了一点。但他听说,政策对外来从业人员综保转城保设有过渡期。过渡期内,他可否减少缴费数额?
【说法】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其中,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设定五年过渡期。
具体办法为: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需注意,外来从业人员中只有非城镇户籍人员才可采取“三险”缴费;只有“三险”缴费,才可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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