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读者乔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5月20日,我在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补交了2009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当时,工作人员向我收取了102.74元的利息,有依据吗?”
当日,记者就此事来到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采访,办公室一位姓马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1992年5月,全区实施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该意见中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应按规定期限和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故不能如期缴纳的,经批准可以缓缴,但在补缴时须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补缴利息。未经批准逾期缴纳的,要按月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记者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公布的2009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度记账利率为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