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经常变动,从一个城市转移到另一个城市工作,如此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怎样妥善衔接呢?很多人都迫切关注将来的养老保障问题,工作在哪,参加养老保险就在哪里,可是到了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又怎么办呢?
广东省早在2008年底就出台了《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实现了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无障碍转移;国家在2009年底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从2010年1月1日起实现了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
一、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一)适用对象。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二)转移办法。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持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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