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基数有误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原告:刘某,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司机。
被告: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缴纳养老保险纠纷。
案情简介:
刘某是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为刘某办理了一九九二年十月至二〇〇〇年的养老保险手续。二〇〇二年四月十六日,刘某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未足额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为由,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劳裁字(XX)第XX号裁决,驳回了刘某的申诉请求,刘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刘某认为,其一九七三年二月即到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从一九九二年十月开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但到二〇〇〇年一直未足额缴纳,故要求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足额缴纳一九九二年十月至二〇〇〇年的养老保险,并支付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违约金二万二千五百一十八元。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单位一直按规定为刘某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不存在未足额办理的情况,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与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就单位已为刘某办理了一九九二年至二〇〇〇年的养老保险手续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足额为刘某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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