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清县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
本次调整的内容有: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90元;
增加缴费年限养老金档次,为进一步体现“长缴多得”原则,增设16年及以上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对缴费16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每年计发;
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给予30元的高龄补贴;
调整一次性趸缴人员待遇标准,已按试行办法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享受待遇的一次性趸缴人员,统一将待遇调整为:第一档180元/月、第二档210元/月、第三档260元/月。
据悉,德清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从2011年的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