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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须知

2017-03-19 08:00:02 无忧保

[摘要]2002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内资企业的在职职工及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8%……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需到经办行登记,并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预留银行印鉴卡片,按规定的缴存基数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汇总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开户手续。开户后,单位就可以交纳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汇缴:2002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内资企业的在职职工及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8%。

2.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1年职工个人月均实得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3%。 根据单位每月上报人员增减变动及单位核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按一定比例缴存的汇缴金额,填报每月的“汇缴书”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住房公积金补缴:单位和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住房补缴手续,根据补缴金额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汇缴书”一并送经办行。

住房公积金转移: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单位经办行发生变动时,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办理转移: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作相应调整。

单位分户、并户或经办行发生变动,全部或部分职工的公积金由某单位帐户同时转移到另一单位帐户,可办理集体转移。办理转移手续,以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调入职工首月工资总额重新核定。

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原则上要求单位将该职工个人和单位欠缴部分补齐后,办理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凡在离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支取有关规定的支取范围的职工。

职工原单位需将该职工结余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到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统一管理。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支取有关规定的支取范围或集中封存两年后仍未找到新接收单位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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