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规范免责条款标准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常被投保人看成埋伏好的陷阱,一直存在许多争议。究竟保险公司怎样做才算是明确提示了保险免责条款?省高院本次给予明确规范:免责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在保险合同中使用黑体字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确认明白条款内容,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
栾永明认为,“以书面形式确认明白”,应当不会是签个字那么简单,可能还会像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那样就有关风险提示部分进行书写,并签字确认。他提醒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关注保险公司在这一环节上操作的细节。
至于免责条款表述要清晰易懂,省高院也进行规范。《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原则上应当达到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的程度。如果免责条款未达到上述标准,出现争议时,保险公司不得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栾永明说道,此前保监会也曾就保险条款通俗化进行过倡导,但最终仍难免专业表述。他认为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导致天然的信息不对称存在。省高院的用意应当是好的,保险公司也应当尽量朝之努力。
明确保险合同何时生效
保险合同何时生效,纠纷案件屡现媒体。比如,有车主已经交了保费,但保险公司次日可能才出保单,而正在此时出险了。以前保险公司就以未发出正式保单承保为由拒赔。本次省高院规定,只要投保人交了保费或投保单即可认定保单生效。在法院案件审理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保单是成立的,法院也会支持。栾永明律师提醒大家注意,这一条原则生效还有一个前提,即“正在等待被保险人体检结果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他表示,省高院的这个规范对于财产险合同意义明显,对于人身险合同则无太大帮助。因为,人身险合同保险公司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之日起如何如何”,他认为这种表示当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