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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养老保险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017-04-08 08:00:02 无忧保

  单位为个人办理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单位为个人办理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当月既有分红又有双薪,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员工当月既有分红又有双薪,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分红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单独按次计税,不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税。对于年底双薪的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已取消年底双薪的单独计税办法,个人取得年底双薪,如果其单位没有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资金计税办法计税。如果其单位既有年底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且二者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可以将年底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如果二者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应将年底双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产生的亏损如何弥补

  问: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产生的亏损如何弥补?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因此,分支机构的亏损已汇总到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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