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商业养老保险政策监管
保监会规范险企保险业务转让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转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地下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根据要求,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等。
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协议后,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联合公告,公告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同时在各自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山东保监局规范分支机构设立流程
山东保监局制定了《山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指引》下称《指引》和《山东保险市场分析研讨会议制度》。
《指引》对辖内各级保险分支机构开业的申请、验收等各项工作做了详细规定,指导全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进一步规范分支机构设立流程。《山东保险市场分析研讨会议制度》的制定,主要为进一步提高保险市场运行分析的质量,促进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提高科学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山东保险市场分析研讨会一般实行季度例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