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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

2018-08-1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一、据以讨论的案例一个稍加改动的案例

李某入职某某软件开发咨询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公司与李某口头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奖金另计。公司方与申请人补签了期限为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未按广州市规定为李某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受市场原因和经济危机影响,公司未向工会和劳动部门报告决定裁员,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从入职到被裁以来,李某一直按照公司制度要求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一至周六工作,周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休息,经计算,李某共有100个周六工作。入职期间,公司未支付过李某任何奖金和加班工资。

李某被裁后,因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赔偿金问题,李某提起劳动仲裁。

二、李某的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带有普遍性的维权请求

李某根据自己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列明的仲裁请求共四项:

1、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2、请求公司加付未签劳动合同工资36000元;

3、请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共计13793元×200小时×200℅﹦13893元);

2劳动争议仲裁常见的诉讼请求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要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了解清楚可以要求公司给予哪些补偿。在当事人的接待过程当中,律师也是通过了解事实,沟通案情,来帮助当事人来确定诉讼请求事项。

调岗降薪后,要不要同意办理工作交接?办理工作交接是不是就等于认可用人单位的调岗降薪?

岁末,正是各大公司进行工作总结和年终评比的时候,也是劳动争议的高发时节。此时最容易发生的争议是,用人单位不认可劳动者的工作,对其进行调岗降薪的安排,或者予以辞退。

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单方辞退劳动者的,应该根据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还应该给予代通知金。

而对于调岗降薪的情况,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另有文章分析,这里谈谈收到单位通知后,是否要同意办理工作交接,如果不同意,单位将采取一些对劳动者不利的行为,劳动者本身也很尴尬,多数人无法面对和公司的直接冲突,于个人面子上,也不好过;如果同意,是不是就等于认可用人单位的调岗降薪?

劳动仲裁律师分析: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岗位和待遇发生调整的,应该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变更须经劳动者的同意,遇到上述情况,劳动者如果不同意的,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处理意见,并要求加盖公司公章,至下次发

3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

劳动争议诉讼应当严格执行仲裁前置制度。

在审判实务中,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已为广大司法工作者普遍理解和接受,但是仍有个别人员在严格执行该制度上还存有疑意。例如: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员会长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当事人不得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对此有人认为可视为争议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确实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员会在实体上作出仲裁裁决;二是视为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结论。因而,凡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员会未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的,都属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人民法院均不应受理。

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从仲裁到诉讼有其自身的规范体系和特征性,不能因其在诉讼阶段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体系,而完全以民事诉讼的规范和理念来排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本身的规范和特征。相反,人民法院在运用民事诉讼程

4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范文

原告冯克昌。

委托代理人滕创兵。

委托代理人张明勇。

被告巫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改制工作组。

住所地:巫山县广东东路。

法定代表人潘家忠,组长。

委托代理人何志翔。

委托代理人常天义。

原告冯克昌与被告巫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改制工作组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原告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克昌及其委托代理人滕创兵、张明勇,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志翔、常天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冯克昌诉称,1987年我经被告招聘为其职工,连续在被告处工作。2004年10月,被告经巫山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改制,我一直在家等待被告给予相应的补偿,然而被告未给任何说法。2006年1月1日,我向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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