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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加班的工资问题,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2018-10-26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额外加班的工资问题

在某外资企业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中,有关工作时间的条款是这样写的:本企业依照中国《劳动法》之规定,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4小时工作制,每月第1个星期六和最后1个星期六为正常工作日。

几年来,公司300多员工一直按照劳动合同这一条款的规定,于月初月末的每周工作6天。直到最近,公司里发生了一件事,才引起员工们对这一规定的关注。原来一名员工因违反企业工作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时,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他多年来每周40小时以外多工作的加班费。他的理由是,国家早已规定每周工作40小时,而企业却要他每周工作44小时,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也不算加班,他的休息权益受到侵害,不仅应得到额外加班的工资报酬,还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企业在仲裁庭审中,提出了自己的理由。企业认为,中国《劳动法》第36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对照此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时间的条款没有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抵触,属于合法条款。企业还认为,虽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职工的周工作时间缩短为40小时,但由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劳动法》,因此企业依据效力高的《劳动法》有关规定拟定的劳动合同,经企业和劳动者签订生效后,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起争议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企业支付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2个月超过40小时以外工作的加班费。仲裁庭的意见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周工作时间标准是最高限制,在这个限制以内,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周工作时间进一步缩短为40小时,既符合《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规定的精神,又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要求和劳动者休息权的落实,所有企业和劳动者都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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