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王某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当初进公司时,公司和他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其中每月工资中的500元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予以补贴,社会保险就不再缴纳,王某同意了,每月工资表发放时都有王某的签字。后来王某因为工作失误,被老总炒了鱿鱼,一气之下,王某到了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
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王某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是不合法的。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也以每月500元现金的形式给予了补贴,你要是不同意,那你就将每月的500元补贴拿出来。”问公司是否应当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补贴的500元如何处理?
能否因为王某当初同意公司不参加社会保险,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不能。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政府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的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逃避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建立,将养老责任移交给社会,这种行为实际上是违背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设立目的,国家不能免除其法定的缴费义务。法律对这种行为明令禁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与法律相违背的协议无效,即使将养老保险费支付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仍逃脱不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尽义务。因此,公司必须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对于公司提出的给予了5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这是双方之间的民事约定,如果王某不同意将这部分钱退出来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有权监督单位为其缴纳情况。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法定责任,劳动关系的双方无权以合意的方式免除这一法定责任的承担。我们希望通过这则案例提醒劳动者,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的利益而同意或放纵用人单位不为自己缴纳社保费,否则会在患病、工伤、年老时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时追悔莫及。对于用人单位,我们更要提醒你们,不要以为将社会保险费支付给了劳动者就可以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即使是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也不能与劳动者签订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的约定,否则将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因为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保费的法定责任并不能因为已将社保费发放给劳动者而免除。
综上可以看出,该公司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只有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免受违法带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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