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
案例
刘女士是某企业员工,自2009年起担任客服职务,月工资4000元。
2011年10月15日,刘女士生育一女,并休产假至2012年2月22日。期间,用人单位仅为刘女士缴纳了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未替刘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刘女士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也未向刘女士支付生育津贴。为此,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法院审理后,按照刘女士月工资标准,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其相应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相当于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一般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依法应为女职工缴纳生育险,否则要向劳动者支付生育津贴。
首先我们来看看部分地区的相关规定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假,领生育津贴。
再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后,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这里所说的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
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单位支付,统称为产假工资。
而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都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讲,生育津贴并不等同于产假工资。
温馨提示: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已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生育津贴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换句话说,生育津贴就是原来所说的产假工资。因此,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原则上,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同时兼得。
当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深圳申领生育津贴的前提:在深圳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
如果员工并没有在企业交满12个月的生育险(社保),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未交满12个月生育保险的员工,需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1年内,向社保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注意:
1、若是员工未婚先孕的话,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所有待遇的,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及生育津贴。
2、失业的员工在失业期间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3、深户、非深户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完全相同。
4、男职工在做相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时也可以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但没有生育津贴
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产假期间工资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为准,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高出部分,不做扣除。
例:小美,2014年产假是5-7月,6月分娩,当月生育保险基数是3000,而公司5-7月先发放了3月的产假工资,按照2000发放的。
那么申领生育津贴 (3000/30)*90=9000元,到账后,进行比较,发现高于已发产假工资(2000*3月=6000),那么就将余额3000元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员工。而如果她产假工资按4000元/月发放,那么高于申领回来的生育津贴,则公司也不再将差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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