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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退休重定养老金月底前补发到位

2017-07-24 08:00:01 无忧保
  养老保险问题尤其是大龄、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受到市民的关注。8月28日上午,多位市民给民生连线栏目打来电话咨询养老保险相关问题。专家给予权威解答。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养老保险处副处长 原志华

  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个体养老保险处副处长 高 楠

  养老保险拨付处副处长 陈谧君

  问:职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否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了解的时间,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高级职称退休人员

  增加养老金陆续到位

  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今年继续为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其标准与去年一致,即: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月最高再增加4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目前已有82%的人员完成了再次调整并从1月起补发。其余人员需由企业携带相关资料到人社局养老处重新核定增加额后再予补发。

  7月上旬公布了2012年度沈阳市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社保部门于8月份为2013年上半年退休的人员(当时办理退休时是按2011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的养老金)按2012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158.33元)重新核定养老金,最快可于核定次月补发到位。

  跨省就业者

  优选户籍地领养老金

  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后养老保险

  无法转移

  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可以办理转移。但职工已经退休,已经确认养老金的领取和领取标准,就无法再进行养老保险转移了,但可以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养老金异地支付(需要个人承担银行相关服务费用)。

  趸交15年养老保险

  可月领804元养老金

  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沈阳市户籍的,在2013年9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没有享受相关法律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养老待遇的自由职业者,可在2013年9月30日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以沈阳市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15年,合计89820元。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后,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其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计发月数按参保缴费时实际年龄的计发月数计算,超过70周岁的按70周岁计算。计发的养老金不足全市上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月人均1608元)50%的按50%计发,即804元。

  补缴2011年7月1日后保险费无滞纳金

  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2013年9月30日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收取滞纳金。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50%的按5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9000元的按9000元征收;因病办理提前退休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征收。

  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7月1日后发生的欠缴养老保险费,若本人自愿,可以在2013年9月30日前补缴。补缴的基数为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缴费满十五年

  是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之一

  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个人缴费满15年,仅仅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基本条件,只要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处于就业、有收入状态,就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中断缴费,将会直接影响到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标签:   退休养老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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