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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工伤”难认定

2017-01-06 10:30:44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资讯:2010年9月中旬,45岁的刘女士来到一家幼儿园食堂工作。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5年4月23日,刘女士在清理压面机时,右手食指和中指被压面机压伤。随后,刘女士被送入医院救治。因刘女士的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需要植皮1.5平方厘米,而且需要住院治疗20天。

  出院后,刘女士受伤的两根手指已经不能恢复到从前,出现明显畸形,影响她的正常生活。2015年9月,该幼儿园将刘女士辞退。至今,该幼儿园没有给刘女士缴纳三险,也未曾与她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拒绝按照“工伤”赔偿刘女士相关费用。刘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处双方自2010年9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释法】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法院经查明后认定,刘女士自2010年9月中旬到该幼儿园食堂参加工作,刘女士和幼儿园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2015年2月16日,刘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她与该幼儿园的劳动关系终止。最后,法院判决,刘女士与该幼儿园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并且驳回刘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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