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根据我区印发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区将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调整后,一类区,即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845元提高到942元。二类区,即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795元提高到904元。三类区,即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750元提高到858元。
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并凭失业保险金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若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