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说明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说明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说明 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简称:职工医保)
一、门诊就诊医保病人
普通疾病
普通疾病患者首先持有《重庆市市级统筹医疗保险卡》( 换新卡后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到挂号处挂“医保门诊”,待到相关科室就诊后,缴费请持《重庆市市级统筹医疗保险卡》到一楼医保窗口收费处。普通疾病的门诊费用除个人帐户支出外,不享受统筹支付。
特殊疾病
特殊疾病患者(必须是特病定点在我院)就医除持有《重庆市市级统筹医疗保险卡》外,另外须持有《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卡》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病历》到挂号处挂“特病门诊”,到相关科室就诊时,须出示《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病历》,缴费请持《重庆市市级统筹医疗保险卡》、《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卡》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病历》到一楼的医保窗口收费处。
特殊门诊医保病人报销比例
1、 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待统筹支付累积超过400元(门诊特病报销起付线)后开始报销。
2、医保的甲类药,“100%”进入医保,报销80%。乙类药,先个人自付“10%”,“90%”进入医保,报销80%。
3、 诊疗费,甲类“100%”进入医保,报销80%。乙类自付20%,80%进入医保,报销80%。
4、 重大疾病:癌症病人晚期的放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弱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按90%报销,其它特殊病种按80%报销。
二、住院诊疗医保病人
1、参保病人持《重庆市市级统筹医疗保险卡》办理入院手续,将医保卡复印件连同《住院证》一起交费所住院的科室护士站(接待护士)。
2、医保住院病人出院带药以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所需[yao]物为主,不得带与参保人员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不得超过5种药品,不准带“肌注”和“静脉”药品,且不超过7天剂量;出院第一诊断为“特殊疾病”的,特殊疾病带药不超过14天剂量。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或住院在同一时期同类型药品使用不得超过2种。
3、 住院待统筹支付累积超过400元后报销比例:
(1) 在我院住院病人“一日清单”中,药品或诊疗项目为“甲类”的,100%进入医保,在职报销85%,退休报销95%.
(2) 为“乙类”药品的,病人首先应自付10%,剩下的90%进入医保,为“乙类”诊疗项目,病人先自付20%,剩下80%进入医保,在职报销85%,退休报销95%.
(3) 超标项目,病人100%支付。
4、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说明:
(1)床位费进入医保数为18元/天。
(2)异地医保病人请先到当地医保中心申请,经同意后在我院就医,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凭诊断证明、电脑打印发票、住院费用结算单(医保办盖章)、病历复印件(医务办盖章)、回当地医保中心按当地的医保(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及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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