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调整重复参保人员异地医疗费零星报销问题的批复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你们《关于重复参保人员异地医疗费零星报销问题的请示》(甬医保〔2014〕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人社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文件精神,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不得重复参加,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在市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由个人选择享受其中一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移居上海等地,享受移居地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补助的,其门急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资金(即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以及医疗互助帮困资金支付后的差额部分医疗费,属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可按本市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三、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按医疗机构医疗费票据结算时间为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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