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所住医疗机构无设备、设备出现故障及房屋拆建装修等原因,必要的检查项目需在本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的,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检查项目费用,可按规定标准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中,享受相应的报销。
住院病人需外出检查的项目,由所住科室主管医师提出建议,阐明理由,填写院外检查项目审批表,经科主任审查,医院医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不过,如因病情急需检查的,病人可先行检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参保人员外出检查发生的费用,低于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报销,并等额计入住院费用中。高于收费标准的,按本院收费标准报销,报销金额计入住院费用中,差额部分由个人自付。外出检查的项目须在本地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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