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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2016-12-22 08:00:11 无忧保
【导读】:宜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一)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宜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自动辞职或因单位改制、机构改革、破产而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国或出境定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条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该职工应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六)项规定条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最低保留200元余额。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六)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起讫时间不超过一年。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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