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多地调公积金缴存比例 最高不得超过12%


【导读】2016年应国务院《关于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要求,多地出台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逐渐落地,并明确上限不能超12%,据统计,浙江、安徽、湖南等已出调整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2016年4月新发布的《关于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为此2016年我国多地下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广东、安徽、浙江、天津、重庆、河北、北京、等地先后下发通知,将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从20%、15%等调降至12%。同时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为何确定为12%?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对目前存在的超比例缴存问题,必须进一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
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
新政策还规定,企业连续亏损6个月且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对于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或缓缴公积金这个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些企业生产经营十分困难,步履维艰,如果不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支持,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就可能停产甚至破产,就会发生职工下岗等问题,影响职工的生活和社会稳定。
各地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具体办法及通知文件
浙江省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全文】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执行缴存比例各项规定。各地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最低缴存比例也不得低于5%,确保此次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二是各城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并报送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暂按两年执行。
三是规范降低或缓缴的审批手续。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在充分考虑降低成本的实际需求的基础上,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对至今未建缴住房公积金、也未办理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各地也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抓好落实,并于6月20日前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强业务指导,有关落实情况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徽省关于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全文】
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肥各单位:
为贯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要求,经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省直缴存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存比例
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缴存单位,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本规定暂按两年执行。
二、控制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合肥市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合肥市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
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可在5%-12%之间自主选择。
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关于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全文】
省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中国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湘建金〔2016〕124号)精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增加就业,现就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严格规范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缴存基数最高一律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申请在5%-12%的范围内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符合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缓交试点政策条件的,仍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住房公积金缓交试点的通知》(湘建金〔2016〕11号)规定执行。
四、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暂按两年执行。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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