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及《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5号公告)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了《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12日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申请材料
一、对象
曲靖市辖区以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含3个月)。
(三)有稳定的职业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本人或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商业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为他人在担保状态的贷款。
(四)在曲靖市辖区内新购的能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自住房,属于职工单独所有或共有。
(五)本人或夫妻双方信用良好。
1.个人贷款记录连续违约3次以上(含3次)或累计6次以上(含6次)的不受理;
2.信用卡还款违约记录连续违约6次以上(含6次)或累计12次以上(含12次)的不受理;
3.助学贷款到期未结清的不受理。
(六)本人或夫妻双方已累计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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