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积金新政策: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福州公积金政策: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为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抑制投机性购房,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调整我市五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继续执行不低于30%的规定。
二、对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满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继续停止向第三次(含)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5日起实施,即2016年11月25日(含25日)后网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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