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公积金新规:12月起汕头住房公积金缴存有调整


汕头公积金新规:12月起汕头住房公积金缴存有调整
关于规范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规范各缴存单位办理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保证每月住房公积金的正常汇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七月份调整一次,单位应在每年7月份前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上一年度是指上一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工资调整情况,确定下一年度(下一年度是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缴存基数。
二、为规范和方便各单位调整基数,将我市每年调整时间由每年的7月份改为每年第三季度(7月、8月、9月),其中7月份缴存单位可直接到所属的缴存银行办理调整手续,无需我中心审批。7月份未能及时调整的,可在8月份或9月份到我中心按规定申报调整,同时补缴少缴差额,经我中心审核同意后再到所属的缴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三、缴存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其他月份原则上不予办理调整手续,但缴存单位可在下一年度的第三季度办理补缴手续,一次性补缴上一年度少缴差额。个别因特殊原因确需办理调整缴存基数的,经我中心研究后再作处理;对于因工作调动、离职、死亡等原因,缴存单位已无需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需补缴以往少缴差额部分的,可由缴存单位向管理中心申报,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但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对于缴存单位多计职工工资基数,造成多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需及时向管理中心申报,按规定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四、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执行。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28日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