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2016年度月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1914.60元


南宁市2016年度月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1914.60元 日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统一执行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限额的通知》,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15年全区及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将南宁市2016年度每月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1914.60元。
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南宁市为例,2015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820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318.33元,计算出2016年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每月扣除限额为1914.60元,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且本人月平均工资不超过5318.33元的3倍,都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有在南宁市的单位均按南宁市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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