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金华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2016金华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一、提取事项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二、申请提取条件
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下同),无欠缴情况,符合提取条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⒈购买自住住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3个月的;
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规划部门建房批文未超过二年或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三个月的;
⒊大修理自住住房且修理费用占总造价25%以上,取得危房鉴定报告或大修理证明未超过一年的;
⒋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⒌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城区无私有房产而租用住房,且当年未因租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⒍离休、退休的;
⒎出国、出境定居的;
⒏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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