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2016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最新政策


呼和浩特2016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最新政策 昨日,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从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2016年度呼市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2015年度内蒙古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23元或2015年度呼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75元”的3倍。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2015年呼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75元计算,月缴额不低于1074元,两者的计算时间都从2016年1月1日起。
在月缴存最低额度方面,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不得低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即市内四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月,市属五个旗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计算时间从2016年7月1日起。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故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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